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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杜萌
  11月20日14時52分,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為保護當事人隱名)、陳默將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作為被告提起的行政訴訟在這裡公開開庭審理。《法制日報》記者旁聽了庭審全程。
  2010年7月23日,林某某在深圳鳳凰醫院順產下男嬰後,丈夫陳默發現林某某肛門處被縫線了。院方稱是對產後痔瘡的緊急止血處理,陳默懷疑助產士因索要紅包不成伺機報複。此事經媒體披露後引起社會廣泛關註。事後,深圳市衛計委調查稱,沒有證據證明助產士縫了產婦的肛門。
  11月20日的庭審,身為“縫肛門事件”當事人的林某某沒有到庭;林某某丈夫陳默出庭訴訟;衛生法學專家卓小勤以公民代理身份接受原告委托出庭訴訟。被告方委托深圳市衛計委副主任許四虎和廣東律師範秀玲出庭應訴。
  審判長核對雙方當事人身份後,敲槌宣佈庭審開始,當庭告知此次訴訟的案由為: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衛生行政答覆及作出的調查報告而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訟請求稍作修改
  法庭調查開始,審判長向原告發問:“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與起訴狀一致?”
  據記者庭前瞭解:原告在訴訟狀中提起兩項請求:第一項為“確認《關於媒體報道‘疑嫌紅包給得太少,助產士縫了產婦肛門’事件的調查報告》不符合事實”,第二項為“判決被告撤銷《關於媒體報道‘疑嫌紅包給得太少,助產士縫了產婦肛門’事件的調查報告》”。
  記者註意到,原告委托代理人回答審判長提問時,在陳述第一項訴訟請求之後增加了“同時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一句話。
  審判長詢問被告:“對於原告一方對訴訟請求稍作修改有無意見?”
  範秀玲回答:“有意見。”她說,我們認為對訴訟請求稍作修改應該是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出,應該按原起訴狀內容進行審理。
  鑒於原告在立案時提交了3份證據,後來又提交了12份證據,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確認應以後來遞交的12份證據為準。
  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是深圳衛計委作出的《關於媒體報道“疑嫌紅包給得太少,助產士縫了產婦肛門”事件的調查報告》,第二份證據是要求深圳市衛計委撤銷《關於媒體報道‘疑嫌紅包給得太少,助產士縫了產婦肛門’事件的調查報告》的申請;第三份證據是《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對陳默要求撤銷〈關於媒體報道“疑嫌紅包給得太少,助產士縫了產婦肛門”事件的調查報告〉的復函》。
  被告在發表質證意見前,稱只對原告立案時提交的3份證據予以質證;對“原告在法定舉證期限之外補交的證據”,因其“已過法定舉證期限”,“不予質證”。
  爭辯訴訟是否超過時限
  審判長詢問被告:“對原告的陳述有異議嗎?”
  被告提出異議稱:“原告委托代理人完全在混淆本案事實和法律。第一,他剛纔說他請求法院撤銷我們2014年9月30日的復函而不是報告,但是原告看一下自己行政起訴狀的訴訟請求,那裡寫得非常清楚;第二,原告剛纔講的報告中沒有專家意見,請看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自己陳述的事實自相矛盾。”
  被告委托代理人還認為“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意曲解法律”,理由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應該按公民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時起算訴訟時效,而不是原告所謂的自要求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答覆時起算訴訟時效。
  審判長詢問原告何時、從何渠道或途徑知曉調查報告,又問被告認為原告何時應該知道調查報告內容。被告委托代理人回答:“依我們的證據,原告陳默最遲應該在2010年9月29日、原告林某某應該在2011年10月18日就已經知悉。”
  原告委托代理人辯稱:“本案不是以原告知悉調查報告作為訴訟時效的計算起點,而是以原告要求被告撤銷這個調查報告、以被告作出了拒絕撤銷調查報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訴訟時效的計算起點。”
  原告委托代理人認為:“法庭並沒有為本案設定舉證期限,被告有關原告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調查報告被疑不符事實
  庭審中,原告針對調查報告結論內容,結合被告曾經組織深圳市4位專家對原告林某某進行檢查一事提出質疑。
  據原告委托代理人當庭陳述:當年專家們對林某某做完檢查後立即接受了媒體採訪。深圳市人民醫院肛腸科主任王東對媒體說,助產士是對產婦做了一個痔瘡的縫扎。有媒體記者追問“是帶針眼的那種縫扎嗎?”王東非常肯定地說,縫扎當然要用針。而其他3位專家有人說縫扎和結扎沒有區別,有人含糊其詞。
  審判長提醒原告委托代理人對被告確認的時間有無疑議。
  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剛剛陳述的事實非常重要,因為需要用事實針對對方證據以及對方觀點來證明原告的意見。在接下來的陳述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稱,王東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面對記者問他“那根線當時看出來是縫的還是扎的嗎”,王東回答:“看不出來,只知道這個線應該是止血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據此分析:“既然參加會診和參加調查的專家沒有一個人確認自己看清楚了,而他們卻在被告提交的調查報告附件上,也就是會診意見上簽字,確認是結扎。被告恰恰根據這些專家意見作出了調查結論。”
  原告委托代理人認為,“被告調查不符合事實,屬於無效行政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審判長告知原告委托代理人,“庭前,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調查取證的申請,本院依據被告申請,調取了相關的證據。該證據已提交給被告,下麵由被告向法庭出示你們的證據材料”。
  被告方提交三組共9份證據。
  原告委托代理人對被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調查報告)發表質證意見稱:“我們認為這份證據與事實不符,其中調查結論的第三項,‘深圳鳳凰醫院助產士存在收受患者紅包的行為,儘管事後歸還,收受紅包的行為屬實’,‘事後歸還’不屬實。另外,調查結論的第四項與事實不符。”
  原告委托代理人進一步解釋稱:“我們要求被告出示(調查報告)有關檢查的相關記錄以及有關專家出具的文字證據。由於這個報告沒有附上專家檢查的相關記錄和專家作出的結論,因此我們認為這份報告與事實不符,而且不能證明整個調查處理過程是合法的。”
  原告不認可法庭爭議焦點
  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歸納本庭惟一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對此持有異議,稱“本案爭議焦點應當是被告的調查報告是否符合事實、被告的行政答覆是否合理”。
  審判長解釋說,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並沒有從實體上、只是從程序上提出了他們的一個抗辯觀點,而被告提交的證據並沒有與原告補充訴訟請求形成爭議焦點。而原告如果堅持己方提出的案件爭議焦點,可以在完成對法庭歸納爭議焦點的辯論之後發表意見。
  審判長當庭告知:如果法庭認為原告提出的意見存在必須調查的情形,法庭將在合議後再次開庭,“但是,在本案中只有這個焦點,這次評審只有這個焦點”。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解釋原告為何提起行政訴訟時說:“我們的訴訟請求非常明確。我們向被告提出要求撤銷調查報告,被告毫無理由地拒絕,因此在2014年8月29日為達到申請所確定的目的,提起本案的行政訴訟。”
  據原告委托代理人介紹:由於被告作出調查報告後,本案涉及的助產士向法院提起名譽侵權訴訟,起訴相關媒體和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受訴法院依據被告調查報告,一審判決本案原告承擔3萬元賠償。這個案件經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程序錯誤,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但是,因被告不符合事實的調查報告給原告造成了極大傷害,網絡上出現鋪天蓋地的謾罵,惡意污辱原告,給本案原告及整個家庭造成了災難。原告忍無可忍於今年8月向被告提出撤銷調查報告的請求,並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被告復函拒絕了原告提出的申請,也沒有告知(原告)可以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鑒於該復函日期為2014年9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並沒有超過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
  雙方爭辯對誰損害最大
  法庭審理進入辯論階段。
  被告圍繞庭審爭議焦點發表意見稱:“兩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在2010年的9月29日和2011年10月18日就已知曉調查報告內容,但是在之後長達三四年的時間內並沒有對此主張權利,我們認為已經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
  被告代理人許四虎表示,“縫肛門事件”對整個醫務界、甚至對醫學的傷害遠遠超過了事件本身。
  原告委托代理人反駁稱:“被告作為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保護患者的就醫安全,調查目的是為了查清事實,尤其不能成為醫務界亂收紅包、過度醫療、殘害患者的保護傘。不要以為‘縫肛門事件’傷害了醫務界。如果醫務界做錯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該站出來制止。”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最後陳述中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和確認調查報告不符合事實,責令被告撤銷該調查報告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在起訴狀中並未提到關於答覆函的任何字眼,並認為這是有意地混淆本案事實。另外,原告提出的被告於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答覆函並非具體行政行為,屬於不可訴範疇。被告在最後陳述中提出,原告起訴已超過期限,請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庭審歷時1小時40分鐘。
  庭審結束時,審判長宣佈“本案待合議庭合議後擇期宣判”。
  (原標題:“縫肛門”事件時隔4年敲響行政訴訟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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